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毕业生就业帮扶政策

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4、求职创业补贴

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5、职业培训补贴

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7、职业介绍补贴

8、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9、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0、就业见习补贴

11、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毕业生创业政策

12、一次性创业补贴

13、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4、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15、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6、创业训练营

17、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3

毕业生就业帮扶政策

4、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学年的特困高校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

补贴标准: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人,其他人员补贴标准为600/人。

办理渠道: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5、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具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申领条件: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项目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重大项目库的有关工种或纳入紧缺职业指导目录的工种,补贴标准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7、职业介绍补贴

政策内容:202024日至54日,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审核确认,由企业所在地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申领条件:202024日至54日,介绍技能型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补贴标准:按照每介绍就业1120元的标准计算。

办理渠道: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8、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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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202024日(含)至2020629日期间到期的,补贴期限延长至2020630日。

申领条件: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9、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0、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适用对象:择业派遣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或未就业青年。

申领条件:参加就业见习。

政策标准: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见习单位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1、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政策内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申领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适用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学生等群体。

申领条件: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补贴标准:按照5/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办理渠道:培训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毕业生创业政策

12、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10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

补贴标准: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

办理渠道: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3、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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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对201310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适用对象:大学生等群体创办的小微企业。

申领条件:201310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计算。

办理渠道: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4、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政策内容:有条件的市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确定。

适用对象: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

申领条件: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

补贴标准:各市确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5、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内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

政策标准: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及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创业的,或有实际创业项目的城乡劳动者,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贷款。

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个人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3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100个基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加点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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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16、创业训练营

政策内容: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省级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训练营活动,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适用对象: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7、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政策内容:对“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20万、10万、8万、5万元奖励。对新评选的“山东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评选的“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给予1万元奖励。各市可参照省里的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市级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办法。

适用对象:“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评选的“山东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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