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2023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保障扩招完成,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参照其它同类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2023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章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2023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章

1. 学校名称: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

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2023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章

2. 办学地址: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翠屏路。

3. 上级主管部门:云南省教育厅。

4. 办学层次及类型:高职专科,公办,全日制。

5. 学制:3年。

6.全国招生代码:14584;云南省内招生代码5374。

7. 招生范围及对象:

(1)具有云南户籍或居住证;

(2)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应(往)届中职毕业生和高中同等学力人员(职业高中、技校;含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高素质农民群体和企业员工、基层农技人员等在岗群体);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必需年满18周岁(2002年9月30日前出生)。

第三条 颁发证书: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由教育部认证、云南省教育厅监制的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水利水电事业接班人,坚持立德树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及职业技能,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校党委领导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和招生工作办公室两个机构。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院招生工作,审议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对年度招生计划、实施方案进行科学研究。

第六条 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招生过程的监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三章 招生录取及收费

第八条 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受云南省教育厅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纪委监察”的原则, 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组织指导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招生计划及专业

2020年计划参加高职扩招150名(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的计划为准),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条 收费标准

按照云南省物价局核定的公办高职专科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根据投档按分数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分数高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录满的专业。

2.优惠政策的执行

(1)我院认可云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家政策的加分。

(2)面向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保送生招生等的优惠政策和录取原则,按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已公布的相关政策和合格考生公示信息执行。

(3)同一考生如可享受我院多项优惠政策,取其高考文化成绩最优惠一项。

3. 新生入校三个月内必须进行体检复查。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4. 应征入伍的考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十二条 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做退档处理:

1. 考生所报志愿均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

2. 考生服从调剂但专业计划已满,仍未能录取的。

3. 考生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报考要求的。

4. 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应当退档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招办电话:0871-65225127,0871-65213301(兼传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若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学校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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