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浙江省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国标码12865,浙江省招生代码0046;校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470号,分滨江、德胜两个校区;办学层次:专科(高职);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类型:全日制;学校隶属单位:浙江省交通集团;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现为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全国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高校、全国首批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实验校、浙江省首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浙江省首批优质高职院校、浙江省课堂教学创新校、浙江省“三全育人”综合改革重点支持高校。学校前身为创办于1911年的杭州中等商业学堂,具有百年商业职业教育历史。学校占地面积569亩,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2万余人。
第三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下设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录取全过程实施监督,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20年面向浙江、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招生计划详见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各省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考试院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组织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全面衡量考生情况择优录取。
第九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学校所有专业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
第十条 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所有专业的体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性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录取批次的安排,提前确定录取投档比例。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提供的本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及有关数据,视报考本校的上线生源情况,提前调整计划。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根据本批次生源情况按投档比例提供的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学校确定录取分数线。
第十三条 面向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的录取方式: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2020年拟在浙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范围为准),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专业平行志愿分段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第三段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面向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的录取方式: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四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其录取方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之间无级差”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即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按分数排序依次录取到第一专业,如第一专业录满,依次录取到第二、三专业,以此类推;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已录满,有填写“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实考分数无法满足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当录取专业结构不平衡又无法调剂时,学校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下,通过征求志愿的方式完成录取。
第十五条 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其录取方式根据各省具体情况确定录取原则,采取“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专业之间无级差”的录取办法,根据进档考生填报本校的专业志愿顺序、分数高低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择优录取。即先录取填报本校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足时,再考虑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当考生的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视考生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服从的调剂到未完成录取计划的专业,不服从则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投档的考生,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具有专业特长、文体特长的考生,在总分相同的前提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对部分普高统招和单独考试招生采用专业类招生,其中餐饮类(包含西餐工艺、餐饮管理)按专业类招生,学生入学第一学期末分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浙江省中职技能优秀免试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与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和备案的浙江省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费、住宿费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毕业后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盖有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印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政策按照《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申请转专业仅限在中外合作项目的专业之间转,学生修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课程后,毕业时可获得由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盖有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印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境外机构的专业证书或课程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各类奖学金,奖励优秀学生报考我校。其中新生特等奖学金奖励标准20000元/人;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10000元/人;新生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5000元/人;新生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2000元/人(具体评选按照《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学校提供出国(境)专业研修学习奖学金,获得新生奖学金者、高考投档成绩超过浙江省普通类统一高考二段线分数及以上的学生和超过艺术类第二批一段线分数及以上的考生,经选拔,均有机会获得每人3000-5000元不等的出国(境)专业研修学习项目资助。
此外,在校生可参加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企业奖学金的评定;对家庭贫困的学生和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国家贴息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入学和临时困难补助等多种形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张宝忠校长。
第二十五条 考生录取结果公布渠道: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公布的录取结果查询渠道、学校招生信息网录取查询及寄发的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二十六条 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报到须知》中的规定,按期到本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又无正当理由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体检复查和招生条件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