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分校在哪里有没有分校


学校牵头的云南旅游职业教育集团被立项为“云南省示范性职教集团化办学建设单位”;导游专业是教育部、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全国旅游院校示范专业;学校是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国家级校企合作示范基地(导游、酒店管理专业);导游、酒店管理专业是云南省高水平骨干专业;烹调工艺与营养、宝玉石鉴定与加工、婚庆服务管理专业省级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等。

在国家“一带一路”政策指引下,学校依托云南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独特区位优势和云南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业态不断涌现的发展机遇,以“中国—东盟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为平台,持续深入开展对外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被评为“国际影响力50强”,2018年获评首届“亚太职业院校影响力50强”。

学校与举办者

第九条 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设置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决定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二)设置和调整专业及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四)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与境内外教育培训机构、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办学活动。

(六)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七)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处分。

(八)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九)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依法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保护学校的财产。

(四)依法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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