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生源省(市、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201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院的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阳光高考”工程,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院全称: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院代码:13997
第五条学院地址:山东省莱阳市文化路11号邮政编码:26520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七条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第八条计划性质:国家统招
第九条学院概况: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是2005年经教育部批准由青岛农业大学(原莱阳农学院)举办的独立学院,设在青岛农业大学莱阳校区,占地1000余亩,图书馆藏书80.89万册,校舍建筑面积20.17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6000余万元。
学院现设有8个教学系部,33个本科专业及其对应的部分专科专业,已形成了理学、工学、文学、农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7个学科相促相补、内涵协调发展的学科格局;设有实验(实训)教学中心11个;建有稳固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160个;聘任专职教师431名,其中博士74人、硕士280人,教授43人、副教授93人、讲师247人。在籍学生8083人,其中本科生5024人,专科生3059人。
学院坚持服务区域经济发展、适应社会人才需求、以本科教育为主的办学定位和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特色办学、质量立校的办学理念,倡导“博学睿思行健至善”的学院精神,弘扬“和勤竞雅”的校园风尚,实施特色教学、校企合作、国际合作三大办学战略。实行学年学分制以及“3+1”(本科)、“2+1”(专科)的教学模式和“架构+平台”的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和人才培养机制,突出学生的思维训练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注重学生的个性培养、人文精神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致力培养品德高尚,身心健康,基础扎实,实践能力、适应能力、创新能力强的高素质应用型(本科)、技能型(专科)人才。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各生源省(市、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35-2922097。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学院201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招生计划通过各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章程、学院网站等向社会及考生公布。
第五章录取
第十四条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在各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录取批次:依各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院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七条考生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八条录取原则
⑴普通文史和理工类:在投档考生中,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即:按照考生所报考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若专业志愿服从调剂,则尽量安排到与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相邻、相近且有空余计划的专业录取。
⑵文学编导类(广播电视编导):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30%+文化成绩×70%)确定录取。
⑶美术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艺术设计):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确定录取专业。
⑷对于文理兼招的专业,该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⑸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学院认可各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成绩。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复查,凡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录取结果公布及入学通知书邮寄:考生可通过生源省(市、区)公布的录取结果查询渠道及学院招生信息网进行录取查询。被录取考生的入学通知书,由学院寄往考生填报志愿时要求寄往的地址和收件人处(若寄往的地址、收件人或收件人联系电话有变更,请及时与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告知,联系电话:0535-2923997)。
第六章学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⑴在册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劳鉴定合格,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的,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全日制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⑵专科升本科政策按照当年度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⑶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收费标准:按教育成本收费。
(1)学费:
①普通文史、理工类:
本科专业:12000-13000元/生/年;
专科专业:9000-10000元/生/年。
②校企合作类:
本科专业:16800元/生/年;
专科专业:12000元/生/年。
③文学编导类、美术类:
本科专业:15000元/生/年;
专科专业:11000元/生/年。
(2)住宿费:住宿费500-1000元/生/年,执行山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
(3)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奖助措施
第二十三条设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学院设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奖励学习优秀的学生,学年最高金额为2000元;学院还设有三好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企业奖助学金,奖励面超过40%;另外,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形式完成大学学业。
第九章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电话:0535-2923997
第十章考生须知
第二十五条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未经学院许可,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面向社会公开。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查询。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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