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设计工程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和湖北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普通全日制本科高校,2015年4月更名为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国标代码14035),前身是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
第三条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型有普通本科、艺术类本科、艺术类专科等。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科学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组建招生委员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招生工作,院长任组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办公室。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制定并发布招生章程,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和实施招生宣传和网上远程录取,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等。
第七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实行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根据湖北省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九条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录取
第十条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录取批次为民办高校所在的本科第二或第三批次以及艺术类专科批次,部分专业和招生类型按有关规定在提前批录取。
第十二条录取规则
(一)学校根据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生录取时,学校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省统联考成绩或校考成绩)合格和文化总成绩过批次控制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二)组织艺术类专业联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联考,联考成绩在划定资格线以上可报考我校;未组织艺术专业联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参加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校或我校认可的其他高校同类专业的合格线可报考我校。
(三)江苏考生进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
(四)学校原则上只录取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五)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志愿、投档成绩、相关单科成绩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不设分数级差。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予以退档。
(六)学校招生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七)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八)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录取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缴纳经湖北省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注:我校无清真餐厅)
第十四条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入学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上有关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体检复查;对弄虚作假者和不符合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章奖励及助学办法
第十六条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学校设有董事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和企业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制度,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学生按劳取酬。
第七章毕业与就业
第十七条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修满学分,且符合学籍管理规定,均可颁发国家承认的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学校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学生就业。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此前制定的与本章程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学校不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一条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1号,邮政编码:430205。招生咨询热线:027-81731888、81730653;招生办公室传真:027-8173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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