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国际代码:11818
第二条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是一所国家公办的医学类全日制普通专科学校,2019年面向全国招生。
第三条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系部负责人、教师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六条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学校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各省市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八条录取批次:区内录取为专科零批次,区外录取按各省招办规定批次进行录取。
第九条2019年学校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交纳。我校收费标准为3600元/学年,学生公寓住宿费600元/学年或800元/学年。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自治区批复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进档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进档考生,按照“分数清”原则录取;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专业调剂和退档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总分相同情况下,普通类、单列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排序;双语类、民语言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成绩排序。
第十一条对于享受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考生。
第十三条助产专业只招女生,其他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且请假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或虽履行请假手续但超过请假时限入学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我校录取的学生学制均为三年,双语类考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测试,测试达不到专业学习标准的学生将进行为期一年的预科学习。民语言类考生均实行预科一年。
第十六条学校构建有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校级奖学金,并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解释,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执行。
第二十条校址与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新疆和田市北京西路370号
邮政编码:848000
联系方式:0903-7820808
校纪委监督电话:0903-7820036/78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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