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招生章程-2023年普通类专科


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招生章程-2023年普通类专科

第一章总则

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招生章程-2023年普通类专科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为保证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招生章程-2023年普通类专科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并报考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的考生。

第三条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院名称: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

第五条学院代码:14031

第六条招生代码:在陕招生代码8147,外省市以生源省、市招办公布的代码为准

第七条学院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九条学院地址: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农科路

第十条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学院简介:

学院始建于1994年,是一所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国家计划内招生、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普通高等院校。学院拥有现代化的专业实训大楼、多媒体教室、图书馆及完善的生活设施,为有志投身旅游、酒店、食品烹调行业的青年学子提供引以为傲的成长平台。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依据省教育厅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招生考试

第十三条凡报考我院的考生,须符合生源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2019年高考报考条件的考生。

第五章录取

第十四条所有考生一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五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学院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六条学院对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未录取满时,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或调剂志愿的考生;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七条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在实考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八条分专业录取时,我院充分尊重考生个人所填报的志愿进行录取,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级差要求;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在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九条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条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报到注册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体检标准按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凡复查(包括体检)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学生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

第二十四条证书种类: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收费标准

旅游管理类:8000/学年

酒店管理类:8000/学年

电子商务类:8000/学年

烹饪工艺类:9500/学年

餐饮管理类:9500/学年

食品类:9500/学年

第二十六条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各专业均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上述收费,均属于价格主管部门及陕西省教育厅抄送文件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奖、助学金: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陕西省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于入学前,在当地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报到时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高校建档立卡家庭子女精准资助、学院奖、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等。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

第三十条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的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9-85233107

通信地址: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农科路

邮政编码:713702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章程解释权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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