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学校全称: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代码:10863。
第三条办学类型:公办高校(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学校是国家首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全国创新创业示范高校,全国首批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实验校;浙江省重点建设高职院校,浙江省国际化特色高校建设院校,浙江省四年制高职试点学校。
学校地处宁波港口经济圈战略核心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相邻货物吞吐量世界第一的宁波·舟山港。现有全日制高职在校生1万余名,年各类非学历培训2万余人次。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四条根据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在具体执行中,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五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六条外语语种要求:无。
第七条招生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八条对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的规定,接受投档并录取。
第九条对实行学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的规定。对于进档考生,根据“专业清、志愿清”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各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条报考计算机网络技术(中外合作)、旅游管理(中外合作)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高考成绩应在70分(含)以上,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在征求志愿时外语单科不作要求。考生进校后采用中英文双语教学。
第十一条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体检不符合高考相关规定,学校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五章收费及资助
第十二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以物价局备案为准。2019年学费:非艺术类专业学费6000-7500元/年(各专业学费详见学校招生网),艺术类专业学费9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5000元/年。住宿费1000-1600元/人/学年。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制度,面向普通高考、免试入学、单独招生、部分等级运动员以及文艺体育类比赛获奖的浙江省考生(具体见学校招生网相关文件),最高额度为10000元。
第十四条学校有完备的奖学金制度和完善的帮困资助机制。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校内各类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思源基金、勤工助学、彩虹助学、社会资助金等各类资助政策,建立了“绿色通道”帮困制度。
第六章招生咨询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就业办负责接待及解答招生工作有关事宜。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东路388号宁波职业技术学院联盟大厦2楼225招生就业办邮编:315800联系电话:0574-86891301 /86891302
招生咨询QQ群:普通高考780909232,单独考试780910499
招生办微信公众号:NZYZSB
监察电话:0574-86891931
第七章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到毕业中学(或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招生机构)领取考生档案,并在报到时将该档案交至我校。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浙江省级招生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浙江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2019年5月起实施,由学校招生就业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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