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医科大学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贵州医科大学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贵州医科大学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4152010660
第五条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北京路9号(北校区)
邮政编码:550004
贵州省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南校区)
邮政编码:550025
第六条办学层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院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第九条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十条学校主管单位:贵州省教育厅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贵州医科大学成立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学校面向全国计划招生,招生计划均以各生源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录取批次:体育批次、一本(贵州省)、专项、定向、二本、预科等批次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七条我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认可各省(区)市加、降分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八条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专业录取。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总分值为5分,即第一和第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2分,第二和第三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1分,第三和第四(含第四及其之后的所有排序志愿)专业志愿的分数级差为1分,第四(含第四及其之后的所有排序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1分。
第十九条临床医学专业创新班(协和班)
学校在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对口支援下开设临床医学专业创新班(简称“协和班”),旨在培养能够胜任临床医疗、医学研究、医疗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卓越人才,仅招收贵州省考生,计划招生32名。该班新生录取进校后,实行全程导师制,重视教学方法改革,在国(境)内外拓宽交流学习,重视综合素质培养,强化英语学习,加强临床技能培训,打通深造通道,实施多元化考核,实行“淘汰制”(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对每学年班级成绩排名后10%且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5的学生进行淘汰,淘汰学生转入临床医学其他班级学习,缺额从临床医学其他班级择优补充)。
第二十条特殊类别专业招生录取
体育类专业招生。体育类专业须参加生源省统一组织的体育术科考试,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上线,按照考生投档成绩采取“分数级差”的方式录取(参考第十七条),若生源省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生源省的录取原则录取。
第二十一条语种要求: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二条体检要求:对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法医学专业由于毕业生的就业方向多在公检法系统,身体条件参考公务员体检要求,建议报考该专业的考生身高在165公分(男)或158公分(女)以上、裸视视力在4.6以上。
我校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由于培养方向为户外运动方向和救援救护方向,学生需常年从事与户外运动和救援救护相关的各种教学、实践实训活动。因此,基于该专业的特殊性和为了保障学生安全,患有以下疾病者: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裸眼视力(矫正后)任何一眼低于4.8者;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不能报考该专业。
第五章收费标准与资助
第二十三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我校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由于培养方向为户外运动方向和救援救护方向,所需专业露营野炊装备(帐篷、背包、睡袋、防潮垫、炉具、炊具等)、专业服装、攀岩鞋、头盔和安全带等需自行购买。
第二十五条学校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障碍入学,一方面学校对贵州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全面开通“绿色通道”;另一方面学校与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合作开通“绿色通道”,协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贷款相关手续。注:开通生源地贷款地区的学生必须在当地办理贷款。
第六章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准予毕业,颁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医科大学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对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类别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学校咨询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北京路9号贵州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
联系电话:0851- 86908448(含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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