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招生章程-2023年普通类本科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3844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东莞市寮步镇文昌路1号;邮政编码:523419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100%-105%。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在广东省,报考普通本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在广东省,报考普通本科层次报考艺术类(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若无排位分的省份,出现投档分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三条1、艺术类表演专业,在广东省采用校考成绩,考生须达高考文化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校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校考成绩同分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排位高的考生。2、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艺术类统考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或者投档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3、若无排位分的省份,出现投档分相同时。学校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排位高的考生。4、在广东省艺术类统考专业录取原则如下:音乐类、美术类和舞蹈类统考院校(专业)投档总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文化课成绩占40%、术科统考成绩占60%)排序情况进行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考生总分排序规则为:按合成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相同时,依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
第二十四条本校金融学(2+2国际班)等学分互认专业,只招收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校在浙江省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1.表演、音乐表演、舞蹈编导专业学费:35000元/生/年;
2.财务管理专业学费:29800元/生/年;
3.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计专业学费:29800元/生/年;
4.金融学(2+2中外联合人才培养)项目学费:前两年48000元/生/年,后两年缴纳国内学费26800元/生/年+国外大学相应学费。
5.其他专业学费:26800元/生/年。
住宿费:每生每年1550~2050元。
第八章奖助学金
第三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建档立卡学生学费补助、鸿发奖助学金、新生奖学金、校园奖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1.国家助学贷款:按“应贷尽贷”原则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不超过8000元/年的国家助学贷款;
2.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下发名额发放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人/年;
3.建档立卡学生学费补助: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中广东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每人每学年免除学费5000元;
4.鸿发奖助学金:由鸿发集团在我院设立的鸿发奖学金5000元/人/年,鸿发励志助学金3000元/人/年;
5.新生奖学金:广东省内第一志愿组报考我院并被录取的文、理科各前20名考生将免去第一学年学费;
6.校园奖学金:300-3000元/人/年;
7.其它:学校还通过勤工俭学、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党务工作部
联系人:叶凯贞
监督电话:0769-23382628
传真:0769-23382630
第三十五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3382108
传真:0769-23382107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于2019年4月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莞理工学校城市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授权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