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招生章程



2021年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招生章程是填报志愿时非常重要的参考文件,主要包含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规则、收费标准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2023年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招生章程



2023年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招生章程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3年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管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障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公安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公安专业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英文名称:Nanjing Forest Police College。国标代码:11466。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学制:四年。


第八条 办学地址: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澜路28号。


第九条 我院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遵循公安高等教育规律、公安人才成长规律,强化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使命与担当,坚持立德树人、铸魂育警,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公安本科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我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我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我院纪检监察部门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按照《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我院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定向原则编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会同有关政策主管部门提出的由我院进行培养的公安专业人才需求,编制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就业和面向海关缉私部门就业、面向民航公安机关就业、面向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就业的分省(区、市)招生来源计划。其中,面向海关缉私部门就业招生计划中含定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招生计划7名,具体为广西4名,定向就业单位为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凭祥海关缉私分局、水口海关缉私分局、龙邦海关缉私分局;西藏1名,定向就业单位为聂拉木海关缉私分局;新疆2名,定向就业单位为喀什海关缉私分局、阿勒泰海关缉私分局。


招生计划适当向尚未开办公安院校或尚未开展本科层次公安教育的省(区、市)倾斜,适当向艰苦边远省(区、市)倾斜,并足额落实国家“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


由于公安工作高风险、强应急、超负荷的特殊性,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经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公安部、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报考资格条件及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资格条件。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4、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5、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9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6、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7、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8、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第十六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有明确的生源地。考生的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


第十七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组织实施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想意识、思维表达能力、身体条件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第二十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体重: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男性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5、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二十一条 报考面向民航公安机关就业招生计划的考生,在符合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还须符合民航部门《招收空中警察学生体检鉴定规范(修订)》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我院招生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报考我院的考生,投档分数须达到生源省(区、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须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我院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关于本科招生的调档要求,确定调档比例。


第二十五条 对于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均合格,并符合我院调档要求的考生,学院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我院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我院在进行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


(一)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和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和外语成绩;


(二)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三)在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和数学2科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科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


第二十七条 我院在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若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含)。我院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


第二十八条 我院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和有特殊录取要求省(区、市)的录取规则为:


(一)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市),报考公安学类专业(包括治安学、侦查学、公安情报学、公安管理学、警务指挥与战术(特警方向),下同)的考生须选考思想政治科目;报考公安技术类专业(包括网络安全与执法、刑事科学技术、刑事科学技术(视听技术方向)、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技术,下同)的考生须选考物理、化学、生物3个科目中的至少1个科目。


(二)在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市),报考公安学类专业的考生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再选科目必须选考思想政治;报考公安技术类专业的考生首选科目必须选考物理,再选科目不限。


(三)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九条 我院公共外语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非英语语种新生将编入低起点英语班开展教学。


第七章 复审复查


第三十条 我院在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考察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审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和招生考试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在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在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二条 我院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警服,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修业期满,达到我院规定的毕业要求,颁给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颁给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统一招警考试。其中,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就业的,原则上报考地方公安机关职位;面向海关缉私部门就业的,限报考海关缉私部门职位;面向民航公安机关就业的,限报考民航公安机关职位;面向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就业的,限报考长江航运公安机关职位。


统一招警考试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均合格的公安专业毕业生,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地方公安机关就业。面向海关缉私部门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相应海关缉私部门就业;其中,定向海关缉私部门广西、西藏、新疆等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录用到相应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面向民航公安机关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相应民航公安机关就业。面向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相应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就业。


第九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办法


第三十四条 我院学费收费标准为:本科生6000元/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四人间,1500元/年;六人间,1000元/年、1200元/年。


第三十五条 我院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院还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依据其综合考核成绩享受相应等级的奖学金。特等奖4000元/学期,一等奖1000元/学期,二等奖600元/学期,三等奖400元/学期。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招生联系方式


1、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澜路28号


2、邮政编码:210023


3、联系电话:(025)85878735


4、电子邮箱:zsb_sl@163.com


5、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公布及录取结果查询网址:


http://www.forestpolice.net;微信公众账号: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6、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25)83268322。


第三十七条 我院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招生中介工作。我院在全国无任何联合办学点。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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