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21年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招生章程是填报志愿时非常重要的参考文件,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2023年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23年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23年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080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旅游路4657号(旅游路东首)


第六条 学院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学院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为组长,由学院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


第九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学院普通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山东省教育厅公布为准,分省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招生条件与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不加试口语。小语种新生入学后,需改学英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根据需要另作规定)。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考生报考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志愿填报设置和投档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专业志愿按照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遵循志愿、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首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按分数优先原则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各专业均不设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进行录取。


第六章 收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学历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入学体检,对复查或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电 话:0531-67892888、89709888 传真:0531-67892888


监督电话:0531-89709799 邮 编: 250103


网 址: www.sduc.edu.cn 邮箱:zsjy@sduc.edu.cn


校 址:山东省济南市旅游路4657号(旅游路东首)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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