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单招章程



招生章程是考生填报志愿时非常重要的参考信息,以下是大学生必备网为大家整理的2019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单招章程,供大家参考:

2023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单招章程



2023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单招章程

2019年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章程



2023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单招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单独招生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110号。办学性质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考招生为全日制专科,学制三年。对取得我校学籍,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三条 2019年面向中职学籍招收单招专业有林业技术、森林生态旅游、家具设计与制造、木工设备应用技术、环境规划与管理。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校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纪委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监察室等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为确保单独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与公平,设立单独招生监察办公室,由纪委书记、纪委监察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学校单独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单独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单独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单独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单独招生专业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成绩合格的单独招生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第三章 单独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教育厅批复的年度招生规模,我校2019年单独招生五个专业共计计划数500人。


第四章 考试科目及时间


第九条 考试总分为700分,分为文化素质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两部分,其中文化素质考试总分为210分,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总分为490分,技能考试成绩294分(含)以上为合格,293分(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文化素质考试时间全省统一为2019年3月9日全天考核,其中上午进行文化素质考试,下午进行职业技能考试。


第十一条 凡被我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考生投档录取成绩为技能“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文化素质包含语文、数学、英语考试成绩之和。按参加单独招生考试的总成绩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分依次比较职业技能、文化素质、语文、数学、英语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各专业录取总数不超过我校单独招生总计划数。预录取名单在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在我校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合格的考生办理录取手续,由学校校长肖创伟签发的录取通知书,考生凭我校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


第十三条 按照计划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可迁转户口,允许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要求,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


第六章 单独招生专业计划调整规则


第十四条 按省教育厅文件精神,从2019年起,高职单招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学,特殊情况需转专业的,须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只能在5个单招专业之间转换。


第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学籍。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单独招生五个专业的学费标准为每学年5000元。在学校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每学年为880元至1380元。如果国家调整收费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第十七条 接受考生申诉邮箱:519769085@qq.com


第十八条 咨询方式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


027-59728528 027-59728516 027-59728515


学校网址:http://www.hb-green.com


招生资讯网:http://www.hb-green.com/izs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遵照本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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