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市交通运输学校2023年录取分数线:中专学校的录取分数线一般比普高录取分数线低一百分左右,由于中等职业学校主要以培养专业技能型人才为主,会对一些有特长的学生优先录取,具体还需要根据同学们想要报考的专业进行判定,具体详情同学们还是电话联系学校招生办老师咨询一下比较稳妥。
南京城市交通运输学校基本信息
建校日期:2000
院校类型:中专学校
所在地域:江苏 南京
学校地址:江宁区苏源大道50号
南京城市交通运输学校2023年招生专业
专业名称 | 专业层次 |
计算机网络与应用 | 中专专业 |
会计 | 中专专业 |
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 | 中专专业 |
邮轮乘务 | 中专专业 |
船舶轮机 | 中专专业 |
船舶驾驶 | 中专专业 |
铁道客运服务 | 中专专业 |
航空服务 | 中专专业 |
南京城市交通运输学校简介
南京城市交通运输学校是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具备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同时是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批准,具有航海教育资质及高级船员培训基地的航海类中等职业院校,已获得国家海事局签发的船员培训许可证。2011年被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为“江苏省重点职业学校”、“南京市职业院校教学管理示范院校”。2014年,学校与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民航局直属国办高校)、东方职业技术学院、北京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江海职业技术学院等多所公办、统招类高校合作办学。
学校以就业为导向,并以企业和学生双重需求为宗旨,开设社会需求量大,技术含金量高的专业。实现定向就业,为毕业生搭建良好的职业生涯平台。南京城市交通运输学校校区占地面积330亩,建筑面积近90000平方米,是江苏省职业技术学校中占地面积最大、建筑面积最多、设备最齐全、人文环境最美的全日制职业技术学校。
南京城市交通运输学校师资力量
学校具有航空、高铁学生实训模拟仓;有全国;教室无纸化办公条件,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微机房、化妆室、形体室。学校还根据各专业培养的特点,聘请各航空公司具有丰富航空服务经验的一线教员为学生授课,使学生更多的掌握专业知识。聘请各铁路公司具有丰富高铁服务经验的一线教员为学生指导。学校拥有一批优秀的甲类船长和轮机长担任骨干教师;航海专业方面拥有的教学设备及驾驶台资源管理(BRM)、机舱资源管理(ERM)和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资源系统(ECDIS)。学校师资完全可以满足船舶驾驶、轮机管理、电子电气员的在校学生,参加全国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统考。
南京城市交通运输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人才教育管理规则》关于适任和评估场地、设施和设备基本要求,建有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航空模拟仓及海事实训基地和轮机实训基地。航海实训基地由航海实训楼、模拟消防舱、救生艇操艇站和航海技能训练中心等组成。轮机实训基地由柴油机、辅机操作和拆装车间、电工工艺与测量试验室、船舶电站模拟操作实验室,金工工艺实训中心等组成。2010年10月引进航空模拟实训仓提供场景化教学。学校现有在校生近3000人,教职工110余人,其中具有教授任职资格21人。副教授资格者36人。专任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6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任职资格者占70%,理论课教师具有本科以上者占95%,双师型教师30%以上。
南京城市交通运输学校培养模式
学校坚持“提高职业素质,强化专业技能、培养优质人才”的质量方针,注重学生素质、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养,注重人才技能培养与办学特色的有机结合。学校以严谨的教学,严格的管理以及可靠的就业保障,臝得了社会的广泛信任。学校坚持定向培养,各专业都有对口的升学和就业渠道,新生在入学时签订培养就业协议书,确保学生毕业后在各专业所对应的系统行业内就业。
南京城市交通运输学校培养计划
“十二五”期间,民航专业投资规模将在1.5万亿元以上,旅客运输量将达到4.5亿人,运输机场数量将达到230个以上,包括通用航空飞机在内的机队规模将达到4500驾以上,民航业服务国民经济、服务社会公众的能力将进一步增强。中国民航总局还将组织实施“蓝天学子培养计划”,实施“重点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加强飞行、机务、空管、机场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培养。五年内,计划新增就业人员24万人。据了解,近年来中国民航拟购超过350驾新飞机。截至2012年底,全国民航机场174座,飞机3238驾,(其中民航运输飞机1922驾,通用航空飞机1316驾)。另有通用航空公司149家,通用机场70个,批准筹建的通用航空公司117家。由此可见,民航业的快速发展,需要大量的适合民航一线工作的高端技能型人才。
招生对象及地区
1.学院实行“阳光招生”,并按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进行远程网上录取。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选拔每一位合格考生。
2.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3.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考试院)公布为准。
4.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我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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