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是从事劳动合同关系,参与集体协商和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的沟通,预防和处理劳动纠纷的专业工作人员,是一个比较新颖的工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间的润滑剂和促进沟通的桥梁,具有预防和处理劳动纠纷和协调劳资关系的作用。
劳动关系协调师考核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采取纸笔作答的方式。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技能考核采用闭卷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综合评审采用工作论文、典型工作任务处理、项目评审等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
评价内容依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学习可参考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相关教程。
劳动关系协调师报考条件
四级/中级工
要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2)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三级/高级工
要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 年(含)以上, 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非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初级职称。
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对象
1.镇街、政府单位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包括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仲裁员、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会专干、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2.企业中人事、工会、劳资纠纷处理、劳动争议调解等相关工作人员。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单位)专职从业人员。
4.志愿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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