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卫校录取规则报名电话


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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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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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在湖南省投档比例设置在105%以内,其他省份的投档比例不超过120%。

第十一条 按志愿顺序择优录取,不设置学校志愿分数级差。按照志愿顺序优先录取第几志愿考生,若第几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几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即将已投档考生按第几专业志愿分类,根据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优先录取第几专业志愿考生。按照考生第几专业志愿进行第几轮录取后,对没有完成计划的专业再进行录取,将专业未定的考生(即未能录取到第几专业志愿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以此类推,对后续专业志愿依次进行录取,较后仍有专业计划未完成的,则对专业服从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直到计划录取额满。若考生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英语三个科目的先后和成绩高低排序录取。对所报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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