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医药*2023年招生章程
第几章 总则
第几条 为了规范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称:湖南医药*
二、国际代码:12214
三、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四、学校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锦溪南路492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教育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招生决议;讨论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制定学校招生政策。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招生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并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宣传、招生咨询、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专业
第六条 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向社会公布的为准。录取过程中,我校将根据生源情况,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调整。
第七条 招生专业与学制
一、本科:临床医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中药学、卫生检验与检疫专业招收理科生;护理学、康复治疗学、针灸推拿学、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文理兼招。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专业学制五年;药学、中药学、护理学、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学制四年;男女比例不限。
二、专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针灸推拿、药学、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文理兼招,学制三年,男女比例不限。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条 按照志愿顺序择优录取。不设置学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几志愿考生。若第几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几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即将已投档考生按第几专业志愿分类,根据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不设专业志愿级差,优先录取第几专业志愿考生。按照考生第几专业志愿进行第几轮录取后,对没有完成计划的专业再进行录取,将专业未定的考生(即未能录取到第几专业志愿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以此类推,对后续专业志愿依次进行录取,较后仍有专业计划未完成的,则对专业服从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直到计划录取额满。若考生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英语三个科目的先后和成绩高低排序录取。对所报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确定录取专业;江苏省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参照执行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鉴于医学类专业学习、就业的特殊性,对考生体格检查要求进行重申与补充如下:
一、色盲、色弱、斜视、弱视、两耳重听、口吃、嗅觉迟钝、晕血症、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有重症精神病史、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报考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专业的考生要求双眼屈光不正(近视、远视)镜片度数在800度内,且双眼矫正视力正常,无青光眼及视网膜脱落等疾病;
三、肢体残缺、先天性疾病影响正常生活及专业课学习的考生不予录取;
四、口腔医学专业不录取习惯左手做事(俗称左撇子)的考生;
五、男生身高低于1.65米,女生身高低于1.55米的考生慎重报考护理专业;
六、入学后将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六条 各专业收费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颁发湖南医药*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九条 学校以往招生工作的规定若有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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