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概况
2.院校代码:13831
3.办学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本部校区位于南宁市科园大道39号,邮政编码:530007;东校区位于南宁市安吉大道西一路15号,邮政编码:530001。
4.办学性质: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办学层次:高职大专
6.颁发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
7.学院简介: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为原国家电力工业部举办、广西电力工业局(广西电网公司)主管,现为广西教育厅直属管理的高等职业学校,是广西首批特色高校。学院是一所以能源大类专业为主体,多门类专业协调发展,集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成人本专科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高校。设有电力工程系、能源动力与发电工程系、电子与信息工程系、财经与管理系、机电工程及自动化系、建筑工程系、汽车与交通系等7个教学系,开设42个专业,在校生10200多人,面向全国2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为全国办学整体实力强、在校生规模最大的电力高职院校。
学院坚持“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办学理念,深入推进“引企入校,厂中建校”等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办学模式,构建了完善的就业网络,与区内外众多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实习、就业合作关系,毕业生就业率高、就业质量优,连续九年荣获全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先进集体。
第二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2020年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分单独招生、对口招生、高考统考招生等形式,计划面向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新生4470 人。具体招生专业、人数以生源所在地教育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条 严格执行广西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学费6500--7500元/学年。如有变动,按照广西物价局审批的标准实施。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科(高职)批次安排,按生源省区划定的同类同批次录取分数线,参加相应批次的招生。单独招生、对口招生的录取规则,按广西教育厅批准的招生简章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进档考生的录取执行高分优先、平行志愿的办法。即: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对其所报专业志愿依次优先满足,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没有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总分相同情况下,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排序规则,优先安排高位次考生专业。
第七条 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因所学专业工作性质所限,我院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供用电技术、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分布式发电与微电网技术、电厂热能动力装置、水电站机电设备与自动化、火电厂集控运行、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电厂化学与环保技术、新能源装备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理化测试与质检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无人机应用技术、建筑室内设计、建筑电气工程技术等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考生。
第八条 空中乘务、民航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特殊报考有身高、视力要求,详见2020年招生计划备注栏。
第九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负责实施具体招生录取工作及处理日常招生事务。
第十条 学院严格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成立招生监督工作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设立招生监督电话(0771-3210709),接受社会公众全面监督。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工作,招生录取不收取任何中介费用。
第五章 学生待遇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了完整的学生资助机制:
1.单独招生、对口招生、统考招生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24000元(8000元/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广西区政府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金、学院奖学金等奖助项目,每年享受奖助学金的在校生比例超过35%,获奖助学金的学生一年最高可达1万元以上。
3.设立校内各类勤工助学岗位600多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学院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 依据自治区教育厅有关“专升本”的政策,我院当年毕业生总人数15%的优秀毕业生,可以升入广西区内与我院合作的各本科院校继续深造。
第十三条 具有学院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最长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合格,政治思想品德考核(鉴定)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四条 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1.学院官网:
2.招生办电话:0771-3217882,3219112,3210399。
学院咨询QQ:800099741;
新生咨询QQ群:373357017。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与国家法律和上级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法律和上级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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