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录取原则:
1.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录取政策规定执行,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考生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2.考生综合成绩由我院依据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成绩和高校考核成绩比例计算形成。其中,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成绩在其中占比60%,高校考核成绩占比40%,其中高校考核成绩为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与素质测试成绩之和。
考生综合成绩=高校考核成绩×40%+学业水平合格考试(高中会考)成绩×60%。
3.按照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我院并按有关要求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上报拟录取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考生填报专业原则上须服从调剂,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成绩、我校考核成绩。
4.遵循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第一志愿所报专业已满,则安排第二志愿录取(第二专业志愿按考生总分排序录取);如果第二志愿已满,服从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报考情况进行调剂,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5.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春季、夏季高考统一招生考试及录取。单招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春季、夏季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享受相同待遇。
6.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7.录取结果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布。录取通知书由学院寄发。
8.考生如对专业分配有疑问,由我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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